会长工作职责:
1.负责协会的全面工作,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
2.负责协会的制度建设、队伍建设和协会工作的决策;
3.负责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形成的文件、决议、决议签发和决议、决定、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检查工作;
4.负责聘请协会名誉会长、顾问的工作,提名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人选名单交理事会通过。
5.代表协会签署重要文件;;
6.负责协会重大活动的组织领导和协会经费审批工作;
7.履行理事会指定的其他职责。
秘书长工作职责:
1.在会长的领导下进行工作,对会长负责;
2.负责组织有关制度、规定、会议决议、文件、工作总结、报告的起草工作;
3.负责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协调协会下设部门的有关工作;
4.负责与主管本届协会的上级领导机关的联谊工作;
5.负责与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之间的有关工作联系和有关服务工作;
6.负责有关会议、活动的安排和有关接待工作;
7.负责秘书处工作人员的管理、考核、奖惩工作;
8.负责执行会长会议研究通过的年度预算工作;
9.完成会长、交给的其他工作。
副会长工作职责:
1.在会长领导下,负责会员部工作,对会长负责;
2.负责发展会员计划的制定和实施工作;
3.负责了解、掌握会员投资经营状况、发展需要的信息工作,组织会员单位上报有关经济指标,形成年度统计资料。
4.负责召开会员座谈会、联谊会和文化娱乐等活动的计划制定和实施工作;
5.负责评选优秀会员的计划制定和有关组织实施工作;
6.负责从优秀会员中推荐协会理事、副会长、常务副会长的工作;
7.负责会员部组织的活动经费预算计划制定,经批准后的实施工作,负责有关联谊活动的接待工作;
8.完成会长交给的其他工作。
副会长宣教工作职责:
1.在会长领导下,负责宣教部工作,对会长负责;
2.负责会员的学习,培训计划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协会有关活动邀请新闻界人员参加的落实和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3.负责与相关大专院校、教研机构的联系,组织举办不同类型的讲座、讨论工作;负责协会的网站建设、管理和办刊工作;
4.负责为会员提供有关政策的咨询服务工作;
5.负责宣教部组织的活动经费预算计划制定,经批准后的实施工作;
6.负责有关联谊活动的接待工作;
7.完成会长交给的其他工作。
副会长发展部工作职责:
1.在会长领导下,负责发展部工作,对会长负责;2.负责与协会所在地的市政府分管经济工作的领导的联谊工作;
3.负责与协会所在地的经济部门联合组织有关活动的计划和组织实施工作;
4.负责与协会名义组织的经济考察、项目招商等活动的具体实施工作;
5.负责会员经商投资情况和经营状况的调研工作,为协会的工作决策提供重要信息;
6.负责发展部组织的活动经费预算计划制定,经批准后的实施工作;
7.负责有关联谊活动的接待工作;
8.完成会长交给的其他工作。
财务部工作职责
财务部是负责财务收支核算和管理的职能部门,在学校计财处的指导下开展各项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落实国家财经政策和各项财务规章制度,结合学院的具体情况制订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按照《会计法》和会计制度的规定,做好各项财务收支的会计核算工作,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反映学院的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情况,提供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
三、负责编制学院年度财务预算并严格执行,做好财务决算工作;
四、负责学院各类收费标准的制订、报批及各项费用的收取、使用、管理工作;
五、对学院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有效性进行监督,定期分析学院预算执行情况和经济活动情况;
六、负责学院资产的会计核算和宏观管理工作;
七、负责学院会计档案的归集、整理和保管工作;
八、完成学院交给的其它工作。
调解的职责:
(一)调解本辖区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二)检查督促争议双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
(三)对职工进行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做好劳动争议的预防工作。
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遵循的原则:
(一)当事人自愿申请,依据事实及时调解;
(二)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三)同当事人民主协商;
(四)尊重当事人申请仲裁和诉讼的权利。
调解程序
一、案件的受理:
1、当事人申请调解,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三十日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
2、调解委员会接到调解申请后,应征询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对方当事人不愿调解的,应作好记录,在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调解委员会应在四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申请的决定,对不受理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对调解委员会无法决定是否受理的案件,由调解委员会主任决定是否受理。
3、发生劳动争议的职工一方在三人以上,并有共同申诉理由的,应当推举代表参加调解活动。
二、 调解委员会按下列程序进行调解:
(一)及时指派调解委员对争议事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调查应作笔录,并由调查人签名或盖章;
(二)调解委员会主任主持召开有争议双方当事人参加的调解会议,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参加调解会议协助调解,简单的争议,可由调解委员会指定一至二名调解委员进行调解;
(三)调解委员会应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争议事实和理由的陈述,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依照有关劳动法律、法规,以及依照法律、法规制定的企业规章和劳动合同,公正调解;
(四)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协议书应写明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单位、法定代表人)、职务、争议事项、调解结果及其他应说明的事项,由调解委员会主任(简单争议由调解委员会)以及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调解协议书一式三份(争议双方当事人、调解委员会各一份);
(五)调解不成的,应作记录,并在调解意见书上说明情况,由调解委员会主任签名、盖章,并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调解意见书一式三份(争议双方当事人、调解委员会各一份)。
三、调解时效:
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束。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
四、回避制度:
调解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书面形式申请,要求其回避:
(一)是劳动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与劳动争议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劳动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