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物流行业协会章程
(修改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乐清市物流行业协会。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由在乐清市登记注册的从事运输、仓储、配送以及相关的物流信息处理等经济活动的企业和工商户自愿结成的致力于物流行业健康发展的行业性的、地方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会员。增进乐清物流企业及政府部门间的沟通和交流,增进物流业界的行业规范和自律意识,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公平竞争,为提升乐清物流业的整体形象,打造乐清物流品牌,创造乐清物流业良好的经济、社会效益,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为乐清地方经济发展做出更多的贡献。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聚焦规范提升,加强风险防范,积极参与清廉社会组织建设。
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乐清市民政局,党建领导机关是乐清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社会组织联合委员会。本团体接受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设在 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 组织会员学习法律、法规和政策,提高会员的政治与业务素质;
(二) 为会员提供业务咨询,业务介绍和信息传递等服务;
(三) 引导、督促会员依法经营,遵章纳税,维护公平竞争的行业秩序,维护会员的合法权利;
(四) 开展物流行业市场调研、分析、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五)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发展;
(六)在政府与会员间做好桥梁与纽带的作用,积极开展社会公益活动,提升会员社会责任,进一步回报社会。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能正常参加本团体的各项业务活动,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本团体依法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每1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本团体财务预决算、发展规划及各阶段重要计划;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团体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3个月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理事长(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不得兼任理事,监事会成员3人,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设监事长1人,每届任期5年,到届换届。
第三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支持理事会工作;
(二)监督理事会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情况;
(三)监督理事会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
(四)监督理事会是否做到公正、公平、公开的情况;
(五)向理事会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会长办公会议等;
(七)监督本会财务收支情况。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每年召开一次,由监事长主持召开,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活动规程另行制定。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团体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加强对本团体主要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和会员的廉洁教育,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经党建领导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团体开展党的工作。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团体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第五十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团体党组织意见;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团体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2023年11月21日第四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