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单位、机关团体以及个人用户到铁路托运货物的步骤及铁路内部相应的作业过程简要表示如下:
用 户 (托运人、收货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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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 路 (承 运 人) |
提出货物运输服务订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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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审核订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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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运单、办理托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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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站内勤受理运单、外勤受理货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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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入货物、缴纳运输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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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站制票收款、装车挂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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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领货凭证递交收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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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车中途运行、编解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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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获人查询到货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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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站卸车、发出到货催领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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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领货手续并领取货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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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站内勤交付票据、外勤交付货物 | |
用户到铁路托运货物,不只是和铁路货运职员打交道,实际上也是和铁路货运规章制度打交道。铁路是现代化运输系统,运输生产组织严密,规章制度周全。就货运营业方面而言, 托运人、收货人和承运人除了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外,还要共同执行《铁路货物运输规程》、《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及其引伸的一些规则和办法,如《铁路货物运价规则》、《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铁路鲜活货物运输规则》、《铁路超限货物运输规则》、《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铁路货物运输计划管理办法》、《铁路集装箱运输规则》、《铁路货物保价运输办法》、《铁路货物运输杂费管理办法》、《统一过境运价规程》、《铁路和水路货物联运规则》等。这些规章办法,规定了用户托运货物的程序、办理手续,与用户的切身权益有直接联系,因此用户有必要大体上了解办理托运货物的有关规定,在享受铁路货运营销服务的同时,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货物运输基本条件
(一) 铁路货物运输种类 现行铁路货物运输种类分为整车、零担和集装箱。整车适用于大宗货物;零担适用于零星货物;集装箱适用于精密、贵重、易损货物。
托运人可以依据货物数量、性质、状态、形体等特点加以选择,达到安全、迅速、经济、便利地运送货物的目的。
(二)按一批运输办理的条件 铁路运输货物以批力单位。“一批”就是一个运输单位,也是承运人计算货物运输费用的一个单位。一批货物的托运人、收货人、发站、到站、装卸地点必须相同(整车分卸的货物可以例外)。 整车货物以一车为一批(但跨装、爬装及使用游车的货物,可以每一车组为一批),零担货物以每张货物运单所托运的货物为一批,集装箱货物以每张货物运单所托运的集装箱数为一批(每批必须同一箱型,至少一箱,最多不得超过铁路一辆货车所能装运的箱数)。 下列情况不能按一批办理: 1.易腐货物与非易腐货物; 2.危险货物与非危险货物: 3.根据货物性质,不能混装运输的货物; 4.保价运输货物与非保价运输货物: 5.投保运输险与未投保运输险的货物; 6.运输条件不同的货物。
(三)货物运输合同 办理铁路货物运输,托运人与承运人应签订运输合同。大宗整车货物的运输合同可按季度、半年度、年度或更长期限签订,并提出月度铁路运输计划。其他整车货物可用铁路货物运输服务订单作为运输合同。整车货物交运货物时,还须向承运人递交货物运单,零担货物和集装箱货物,以货物运单作为运输合同。
(四)货物运单 托运人向承运人提出货物运单是一种签订合同的要约行为,即表示其签订运输合同的意愿。按货物运单填记的内容向承运人交运货物,承运人按货物运单记载接收货物,核收运输费用,并在运单上盖章后,运输合同即告成立。托运人、收货人和承运人双方即开始负有法律责任。货物运单格式由两部分组成,左侧为运单,右侧为领货凭证。运单和领货凭证背面分别印有“托运人须知”和“收货人领货须知”。每批货物填写一张货物运单,根据栏目要求分别由托运人和承运人填写。填写内容必须翔实正确,文字规范,字迹清楚,不得使用铅笔或红色墨水。内容如有更改,在更改处须加盖托运人或承运人印章证明。
(五)委托书 托运人、收货人有自然人和法人之分。托运人、收货人是法人,与铁部路门办理运输手续履行其权利义务时,可指定法定代表人(或称法定代理人)办理。法定代表人应凭托运人、收货人出具的”委托书”(格式如下),与承运人办理相应的运输手续。
委 托 书
兹委托 为 之代表人,在你站办理有关货物托运、领取 一切权利和义务。 此致
车站
委托权利和义务有效期间:
托运人或收货人........(签章)
住 址.........
年 月 日 填 |
规格:130 x 185mm
(六)运输货物重量 运输货物的重量以公斤为单位。整车货物和集装箱货物的重量由托运人确定,零担货物的重量由承运人确定,但下列情况亦可由托运人确定: 1. 标准重量的货物; 2. 包装上涂有标记重量的货物; 3. 附有全批过秤清单的货物; 4. 一件重量超过发站衡器最大称量的货物; 5. 经承运人同意由专用线或专用铁路组织零担运输的货物。 货物的重量,包括货物包装的重量。
托运人确定的货物重量,铁路部门有权进行抽查。抽查结果超过衡器最大公差时,托运人或收货人应支付过秤费,并按规定处理。
(七)运输货物件数 运输货物,不论整车、零担、集装箱,均按件数和重量承运。但下列货物按整车条件办理时,只按重量承运,不计算件数: 1. 散堆装无法成件的货物; 2. 成件的货物规格相同(规格在3种以内相同,视为相同)一批数量超过2000件,规格不同一批数量超过1600件。 文具百货、家用电器、医疗器械、玻璃仪器等按整车条件运输时,不论规格,每件平均重量在10公斤以上,能按件点交时,都可按件数和重量承运。
(八)货物包装、标记 货物包装应符合国家包装标准或行业包装标准的规定。不符合包装标准时,应由托运人改善后承运。暂无包装标准的,经托运人要求与承运人在保证运输安全的基础上,可商定包装条件,并签订“试运包装协议”组织试运。对不符合包装标准的货物,不得签注“免责特约”。 货物有缺陷,经发站检查认为不致影响运输安全(货物自身安全和其他货物安全)。可在货物运单“托运记载事项”栏内,注明货物状况的具体情况。 货物标记(货签)应使用铁路规定的格式,按其规定内容正确填记。标记应牢固粘贴、钉固或栓挂在货件上,大件和笨重货物也可采取直接在货件上书写的方法。
货物标记(货签)式样
O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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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号码--
到 站--
收 货 人--
货物名称--
总 件 数--
发 站-- |
备考:不得使用铅笔填写。
规格:110 x 60mm
(九)货物托运、承运
托运人向承运人交运货物时应按批提出货物运单。使用机械冷藏车运输的货物,同一到站,同一收货人一起运输时,可以数批合提1份运单。整车分卸货物除提出基本运单外,每一分卸站应增加分卸货物运单两份(分卸站和收货人各1份)。 按一批托运的货物品名过多或托运搬家货物时,运单上的“货物名称”栏不够填写时,托运人须同时提出“物品清单”一式三份(1份发站存查、1份随运单交到站、1份退还收货人)。 托运人对货物及物品清单各栏填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承运人对货物运单内托运人的填写事项进行检查,填制货票,在货物运单领货凭证物品清单上加盖车站承运日期戳,填记货票号(整车货物包括车号、集装箱货物包括集装箱号)即为承运。 承运同时,承运人应将货票丙联、物品清单1份,领货凭证交给托运人,托运人将领货凭证及时交给收货人,凭此联系到站领取货物。
(十)货物运输限制 下列货物须凭证明文件运输: 1. 物资管制方面的,如托运麻醉品、枪支、民用爆炸品,必须提出医药、公安部门的证明文件; 2. 卫生检疫方面的,如托运种子、苗木、动物和动物产品,应提出动、植物检疫部门的证明文件; 3. 物资运输归口管理方面的,如托运烟草、食用盐、酒类应提出物资管理部门的证明文件; 4. 国家行政管理方面的,如进出口部门规定须凭运输许可证运输的货物,应提出运输许可证; 须凭证明文件托运的货物,托运人提不出规定的证明文件时,铁路可拒绝受理。
(十一)货物押运 下列货物运输,托运人应派人押运: 1.活动物; 2.需按时浇水的鲜活植物; 3.生火加温的货物; 4.挂运的机车和轨道起重机; 5. 特殊规定应派押运人的货物; 押运人每批以1—2人为限,押运人须持托运人或收货人出具的身份证明,押运人姓名、证明文件名称、号码应填记在货物运单“托运人记载事项”栏内,车站按规定核收押运人乘车费。从货物承运时起至交付完毕时止,押运人对货物应采取保证安全运输的措施,押运人发生人身意外伤害时,比照《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
(十二)装卸车作业组织 货物装车、卸车作业分为站内作业和专用线、专用铁路内作业两种。 除另有规定外,在站内作业的,装车或卸车组织工作均由承运人负责。专用线、专用铁路内的装车或卸车组织工作由托运人或收货人自行负责。 托运人,收货人组织装车或卸车的货车。其装卸作业时间和货车在专用铁路内停留时间的标准,由铁路分局规定或由车站与专用线、专用铁路所有人在运输协议内商定。
(十三)货物运到期限 货物运到期限是对承运人的要求和约束,是对托运人、收货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有利于托运人和收货人据以安排经济活动。 货物运到期限由三部分时间组成: 货物发送期间 包括从货物承运、装车到挂出,规定为1日; 货物运输期间 是货物在途中运送的时间,按我国目前货物平均运输速度计算,每250运价公里或其未满为1日,按快运条件运输的每500运价公里或其未满为1日,
特殊运到期限 是针对有些货物特殊作业需要而规定的,如超过250公里的零担货物,使用冷藏车运送需要加冰盐的货物,笨重零担货物,零担危险货物,1吨、10吨型的集装箱货物,整车分卸货物,准米轨直通运输的货物等,分别制定有不同的运到期限。
货物运到期限的起码日数为3日。
托运易腐货物,“短寿命”放射性货物,托运人应在货运单上记明货物容许期限,货物容许运到期限必须大于该批货物运到期限3天。
(十四)运输费用支付 铁路货物运输费用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在《铁路货物运价规则》内规定,并在车站营业场所公告,未经公告,不得实行。
货物运输费用,除另有规定外托运人应在发站承运货物的当日支付。18时以后至24时装车的货物,可以在次日支付。途中或到站发生的运输费用,由收货人在到站支付。
对经常托运或领取货物的托运人或收货人,不必一批一付,可以按日汇总一次支付。具体办法由车站与托运人,收货人商定。
(十五)货物到达、通知、领取 承运人组织卸车的货物,卸车完了后及时向收货人发出催领通知。到货通知有两种信息通道:一是托运人在货物承运后将领货凭证寄交收货人,收货人持领货凭证主动联系到站领取货物;二是货物到达后,由到站向收货人发出催领通知。 到站发出催领通知,可采取在营业场所揭示公告、寄出信函、市内电话通告等方法。收货人也可与到站商定如拍发电报、传真、长途电话等其他方式,这种商定通知方式的费用,由收货人支付。 到站发出催领通知 (不能实行催领通知的为卸车之后)的次日起,2日内收货人应将货物全部搬出。对超过2日(铁路局可规定为1日)未能搬出者,车站向收货人核收货物暂存费。收货人拖延领取、拒绝领取或无人领取时,铁路采取解决措施无效后,自发出催领通知满30日(搬家货物为60日)仍无人领取或收货人未按规定期限提出处理意见的,承运人按无法交付货物进行处理。对性质不宜长期保管的货物,承运人根据具体情况可缩短处理期限。
(十六)运输变更及解除合同 由于托运人或收货人的原因,可按批向货物所在的中途站或到站提出变更到站、变更收货人,也就是变更运输合同。 下列情况,承运人不受理运输合同变更: 1. 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 2. 违反物资流向; 3. 违反运输限制; 4. 蜜蜂运输; 5. 易腐货物变更后,新的货物运到期限大于原货物容许运输期限时; 6. 变更一批货物中的一部分; 7. 第二次变更到站。 整车货物、大型集装箱货物发站在挂运前,零担货物和其他集装箱货物发站在装车前,托运人提出取消托运要求,经承运人同意可以取消托运手续,货物合同即告解除。 办理取消托运或变更手续时,托运人、收货人应向发站、中途站或到站提出领货凭证和货物变更要求书。不能提出领货凭证明时,应提出能证明托运人、收货人身份的有效证明文件,并在变更要求书中注明,方可办理。
已经卸车的整车货物,不再变更到站。 办理变更或取消托运,托运人或收货人应向承运人支付货物变更手续费。发送前取消托运,由发站返还全部运费及押运人乘车费。发送后变更到站时,运费应按发站至处理站、处理站至新到站分别计算。由新到站向收货人结算。对已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发站或处理站随同变更手续费一起核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