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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长效管理工作的通 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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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政办函〔2011〕65号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长效管理工作的通 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长效管理工作的通知》(温政办〔2011〕114号)精神,巩固和扩大车辆超限超载集中治理成果,持续推进车辆超限超载长效管理机制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车辆超限超载长效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车辆超限超载长效管理工作主要目标
按照“依法管理、标本兼治、立足源头、长效管理”的总体要求,完善政府领导、各部门齐抓共管的长效管理工作机制,运用行政、法律、经济、技术等手段,进一步加强和深化全市治超工作,强化源头管理和路面执法,确保治超工作长期有效和持续稳定地开展,真正建立起规范、公平、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维持良好的车辆生产、使用秩序和道路交通秩序,确保公路设施完好和公路交通安全。
二、进一步明确各部门工作职责分工,形成车辆超限超载长效管理合力
市交通运输、公安、经信、宣传、工商、质监、安监、发改、法制、纠风等部门,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车辆超限超载长效管理日常工作。按照分工认真履职,相互配合,从车、货、路3个源头实施有效监管,严把车辆生产销售、注册登记、市场准入、货物装卸和路面运输5个关口,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长效管理工作,形成各方联动、齐抓共管、运转高效的长效管理工作机制。
(一)交通运输部门职责。对运输货场、码头、配载场及大型工程建材、大型化工产品等货物集散地,通过进驻、巡查,实施对货物装载源头环节的全过程监管。发现货运车辆有超限超载行为的,依法予以制止,装载符合标准后方可放行;将货运源头单位发生的超限超载行为列入质量信誉考核,定期向社会公布。依托固定超限运输检测站(点)加强流动巡查,增加上路频次,查处违法超限运输车辆。对经过称重检测确认的非法超限超载货运车辆,依法卸载,依法处罚;不经检测设备称重不得认定为超限;加强对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的源头治理,严格按规定装载;对已行驶在公路上的运输瓜果、蔬菜等鲜活农产品的超限超载车辆,在道路运输证上登记违法行为并抄告有关执法监管机构。对运输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车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督查其凭合法通行手续运输。将路面执法中发现的非法改装、拼装车辆通报有关部门,配合工商、公安、质监等部门开展非法改装、拼装车辆查处工作。加快推进国、省干线公路计重收费工作,充分发挥经济杠杆作用,减少车辆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加强对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在高速公路入口的阻截劝返工作,坚决杜绝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非法超限超载货运车辆驶入高速公路。加强对特大桥梁和危桥的管理,严格禁止超限超载车辆和超过限定标准的车辆通过桥梁;对确定的危桥,依据分类标准设置明显标志和限载、限高、限宽标志。农村公路(县、乡、村道)可由管理主体根据实际需要,在重要路口和连接干线公路路网的线路入口,按国家标准设置明显限载、限高、限宽警示标志。
(二)公安部门职责。严格按照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标准认定超载行为,不经检测设备称重不得认定为超载。加强车辆登记管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登记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强制性国家标准和《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车辆不予登记和发放车辆号牌。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各超限运输检测站(点)设立公安执勤室,实现联合治理。组织交警开展路面执法,依法查处交通违法行为,对驾驶员的超载等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并记分。维护超限运输检测站和联合治超站(点)周边的交通秩序。维护超限运输检测站(点)的治安秩序,依法加大对黑恶势力和“车托”的打击力度,依法查处阻碍执法人员履行职责、执行职务或者侵犯执法人员人身权益等违法犯罪行为;对纠集人员、蓄意占道、恶意堵车、强行闯关、破坏治超站(点)设施、以威胁恐吓手段迫使执法人员放行车辆的暴力抗法者,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经信部门职责。在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加强对列入国家车辆公告的我市整车、改装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的监督检查力度,查处违规车辆产品。配合工商等部门对公告车辆企业套牌改装产品进行整治,杜绝套牌车辆出厂。对我市未达国家强制性标准或者虚假标定技术数据的车辆产品,报请国家车辆主管部门取消《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资格,对已售出的产品,督促生产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行回收处理。
(四)宣传部门职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利用各种宣传手段,加大对车辆超限超载长效管理工作的宣传力度,加强对严重超限超载、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舆论监督,深入报道重大违法超限超载典型案件查处情况,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五)工商部门职责。继续按照整治车辆非法改装企业的规定,对不具备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会同相关部门严格依法予以取缔。对不按国家规定或超范围改装车辆的企业,责令其立即停业并限期整改。对非法兼营车辆改装活动的汽车修配厂、维修点,依照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坚决予以查处。
(六)质监部门职责。对车辆超限超载长效管理工作所需的检测设备依法实施计量检定。检查从事改装、拼装车辆生产企业的生产场所及标准执行情况,杜绝无标生产行为。实施车辆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查处不符合认证要求的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
(七)安监部门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对因超限超载发生的较大以上的伤亡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加强对剧毒危险品充装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严禁超载、混装。
(八)发改部门职责。指导监督超限超载长效管理工作相关收费政策的执行,制定超限超载车辆卸载、货物保管等收费标准。
(九)法制部门职责。指导相关超限超载长效管理规范性文件制订出台工作,依法办理相关行政复议案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车辆超限超载长效管理的工作职责。
(十)纠风部门职责。加强对车辆超限超载长效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相关部门在车辆超限超载长效管理工作中的执法行为和行业作风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行业不正之风及违纪违规等行为。对不履行治超责任或违反规定进行治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部门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市公安、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切实可行的应急预案,处理好治超与保畅通的关系,既不能因治超而影响道路畅通,更不能怕堵车而消极治超。一旦发生严重堵车事件,经报请市政府同意后,启动应急预案。
各相关部门要积极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公开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和电子邮箱,采取公开对话、行风评议活动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对社会和群众举报的案件,必须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严格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进一步完善车辆超限超载管理工作责任制
(一)切实加强对车辆超限超载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根据工作需要,市政府调整了乐清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调整后的领导小组以市府办联系交通运输工作的副主任为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市交通运输局分管副局长兼办公室主任。各镇(街道)、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按照国务院、省政府以及温州市政府的部署要求,坚持“力度不减、机构不散、责任不变、措施不松”的原则,进一步加强组织机构建设,落实人员,明确责任。
(二)依照上级政府要求,市政府为本行政区域内车辆超限超载长效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市长为第一责任人。相关单位要把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纳入年度工作重点,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加强领导,落实经费,确保长效治超机制的有效运行。
(三)要按照集中整治与长效机制相结合的要求,定期召开治超联席会议,及时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保持治超工作稳步有序推进;市公路管理部门要继续强化组织整合联动治超专项行动;市公安机关要依法严厉打击黄牛带车、纠集聚众、蓄意占道、恶意堵车、强行闯关、破坏治超站点设施等暴力抗法者以及黑恶势力。
(四)实施责任倒查制度。对于车货总重超过55吨以上的违法超限超载车辆,必须一查到底,倒查至运输货场、码头、配载场及大型工程建材、大型化工产品等货运源头、车辆源头和监管源头,追究相关单位和部门的责任。对屡次违法超限的车辆,交通运输部门要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吊销相关运输资质。对查获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要逐段追究上游检测站和货源装载地责任。对查处的非法改装车辆,要延伸调查追究非法改装企业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对非法改装企业属外地管理的,要抄告所属地工商、交通运输、质监、公安、发改等部门处理。
(五)纠风监察部门要坚持明查暗访制度,杜绝“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行为。交通运输部门要坚决维护合法运输经营者的权益,严格执行“五个不准”、“十条禁令”规定,杜绝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以罚代管、重罚轻管和“人情车”、“关系车”等现象。
(六)全力推进超限运输检测站建设和管理工作。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利用部分原公路收费站场地设施设置超限运输检测站的复函》(浙政办函〔2010〕73号)精神,有关部门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超限运输检测站站房、人员、经费和设备等工作。
二○一一年十月十日
主题词:交通 车辆 管理 通知 |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2011年10月10日印发 |
抄送:市委、人大、政协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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