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物流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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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颁布物流企业综合评估暂行办法

2010-07-011376人浏览

(2005年7月7日物流企业综合评估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一、为落实国务院9部委《关于促进我国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意见》(发改运行[2004]1617号),全面、系统反映我国物流企业综合能力,提高物流服务质量,规范物流市场秩序,加强物流行业自律,引导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以下简称联合会)开展物流企业评估活动,对物流企业资产、经营、管理、服务、人员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
    二、物流企业的综合评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物流企业分类与评估指标》(GBT19680-2005)进行。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物流企业(含外商独资、合资),均可在自愿原则的基础上,按照《物流企业分类与评估指标》国家标准的具体要求,向联合会申请评估。
    三、按照《物流企业分类与评估指标》国家标准,我国境内的物流企业划分为三种类型:运输型物流企业、仓储型物流企业、综合服务型物流企业,并分别建立相应的评估指标体系。依据评估指标体系,各类型物流企业的综合评估分别为A,AA,AAA,AAAA,AAAAA五个等级。AAAAA级为*********,依次降低。
    四、联合会设立“物流企业综合评估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统一负责我国境内物流企业综合评估的申报、审核和公告的组织领导工作。
    评委会的工作职能为:
    (一)制定物流企业综合评估办法和物流企业综合评估申报与评审办法。
    (二)审议批准物流企业审核工作办公室的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总结。
    (三)审定AAAAA级物流企业名单。
    (四)协调解决企业综合评估工作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五、为方便企业申报,地方可建立物流企业地方评估委员会(以下简称地方评委会),地方评委会一般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具备开展综合评估活动条件和能力的物流行业组织承担。地方评委会须经评委会授权,并接受评委会的统一管理,在地方开展物流企业综合评估工作。
    地方评委会原则上每个省、自治区或直辖市设立1家。
    六、具备以下条件的地方物流行业组织可成立地方评委会:
    (一)经民政部门正式注册,并持有“社团法人登记证书”;
    (二)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本地区物流业界有较大影响;
    (三)有能力设立地方物流企业评估委员会;
    (四)有5人以上的物流企业专兼职相结合的审核员队伍。
    七、不具备设立地方评委会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联合会设立地方办事处,办理企业申报等有关事项。
    八、评委会设立审核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审核办),具体办理审核事项。地方评委会可设立地方审核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地方审核)。
    九、AAA,AAAA,AAAAA级物流企业综合评估申报材料,地方企业送所在地方评委会组织初审后报评委会审核办组织评估;中央企业直接报评委会审核办进行评估;未建立评估机构的地方,企业可报评委会设在地方的办事处进行评估,并均由评委会确定评估等级。
    A,AA级物流企业审核申报材料,由企业所在地方审核办组织评估,并由地方评委会确定评估等级,报评委会备案。
    十、集团公司所属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子公司不能同时享有集团公司被授予的等级,需按照评审程序另行申报企业等级。
    十一、评委会负责制定A至AAAAA 5个等级物流企业综合评估标志和证书,统一规格,统一核发,并统一在媒体公告企业评估等级。企业评估等级公告分批进行。
    十二、物流企业综合评估申报与审核办法,由评委会另行制订。
    十三、物流企业综合评估工作,按照工作成本收取必要的申报、审核和公告费用。
    十四、对已评定等级的物流企业实行复核制度,复核工作由评委会统一安排,每两年进行一次。
    十五、评委会实行回避制度。评委会委员在参予企业等级审定时,如与受审定的企业有组织、经济或其它联系时,须声明并主动回避。
    十六、评委会建立社会投诉机制,对已公告评估等级的物流企业的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实行社会监督。
    十七、评委会对地方评委会和地方审核办实行督导管理制度,每年度进行抽检。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将撤销其地方评委会和地方审核办资格:
    (一)不按照《物流企业分类与评估指标》国家标准和评委会颁布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评估和公告;
    (二)擅自提高申报、审核和公告费用;
    (三)擅自降低评估等级标准;
    (四)在综合评估过程中,对企业进行敲诈、勒索、索贿、受贿;
    (五)机构不健全,评估工作不能正常进行;
    (六)未经参评企业允许,出卖或泄露参评企业提供的评审资料或相关信息。
    (七)不接受评委会统一督导管理。
     十八、本办法解释权属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物流企业综合评估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