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物流行业协会

乐清市物流行业协会

0577-62769886
 
首页> 协会动态> 公告栏
公告栏

关于印发在全市道路运输系统集中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2012-05-231615人浏览

 

浙江省温州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公 路 稽 征 处文件

浙温运〔201258


关于印发在全市道路运输系统集中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运管所


现将《在全市道路运输系统集中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全市道路运输系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情况汇总表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印发  打非治违  行动  方案  通知  

抄送:省运管局,市交通运输局。             

  温州市公路运输管理稽征处办公室    2012521日印发

                                  (共印12)

全市道路运输系统"打非治违"

专项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在全省交通运输系统集中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浙交〔2012143号)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温政办发明电〔2012100号)精神,经研究,决定从2012520日至930日,在全市道路运输系统集中开展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的专项行动(以下简称“打非治违”)。特制订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近期上级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部署,进一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安全生产规范年”活动,依法依规依据政策,集中开展交通运输“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大力实施安全发展战略,着力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工作目标:通过专项治理,集中解决一批道路运输行业影响安全发展的突出问题,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和从业人员安全意识,进一步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杜绝发生重特大事故,遏制较大死亡事故,减少一般事故的发生,达到消除隐患、预防事故,引导行业规范生产、合法经营,建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长效机制的目的。

二、整治重点

(一)具有共性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

1. 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从事生产经营的,包括无证从事客(货)运经营、无证从事出租车客运经营、无证从事维修经营、无证从事驾培经营、无证从事站(场)经营等(A1);

2. 非法用工、无证上岗的,包括违反规定聘用无相应从业资格证的人员从事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活动,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等A2);

3. 企业关停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应关未关或关停不到位的;停工停产整顿后,整改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又擅自组织生产的(A3);

4. 违章指挥、违反安全作业规定、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抗拒安全生产执法的(A4);

5.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明确、措施不落实、整改不到位的(A5);

6.瞒报事故,以及重大安全隐患隐瞒不报的(A6);

7.未依法严肃追究事故责任,以及责任追究不落实的(A7);

8.应急救援队伍、装备不健全的,应急演练不及时,自救装备不足、培训不够的(A8);

9.新材料、新设计、新装备、新技术未经安全检测核准投入使用的(A9);

10.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A10)。

(二)具有领域特点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

1.客运站经营者允许未经安全检查或者安全检查不合格的车辆出站的(B1);

2.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客货运输经营的(B2);

3.出租车异地驻点营运、拒绝载客、故意绕道、强行拼载等(B3);

4.经营者擅自改装营运车辆、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车辆的(B4);

5非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集装箱车、普通货车非法夹带危险品运输的B5);

6.客运车辆站外揽客、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不按规定的线路行驶等(B6);

7包车客运经营者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B7);

8.从事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或者未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B8);

9.从事驾驶员培训的教学人员在教学期间擅自离岗、教学人员未按照统一的教学大纲实施教学、经营者未如实签署培训记录的(B9);

10.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或者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或者不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等(B10);

11.其他违法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行为(B11)。

三、整治步骤

坚持企业自查自纠与督促检查相结合,全面排查与重点整治相结合,全市道路运输系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分四个阶段进行:

1、第一阶段为制定方案、自查自纠阶段(5月)。各县(市)运管所要结合安全生产工作实际,抓紧“打非治违”方案的制定和部署,同时要迅速动员部署,强化宣传,大力营造道路运输系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良好舆论氛围。督促企业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及时治理纠正非法违规行为,消除安全隐患。

2、第二阶段为联合执法、集中整治阶段阶段6月至7月)。各县(市)运管所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积极联合相关部门,共同确定部门间的联合行动主题,始终保持“打非治违”的高压态势,集中开展对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的整治。切实做到“四个一律”: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经济处罚;对存在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3、第三阶段为全面检查、重点抽查阶段(8月)。各县(市)要建立专项行动的台账,加强动态管理,组织开展情况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和工作指导,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掌握工作动态,推动“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深入开展。在各单位督促检查的基础上,市局将组织督查组,对各位开展专项行动的情况进行督查,推动“打非治违”工作取得实效。

4、总结经验、巩固提高阶段(9月)。各地各单位要对“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情况进行总结,填报附表,要通过专项行动的开展,深入研究探索行业安全管理规律,加强制度建设,引导行业规范有序运行,构建道路运输安全生产长效机制。910日前将专项行动总结通过OA内网报市局稽查安全处。

四、整治措施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县(市)运管所要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要把这次整治工作作为今年开展“安全生产年”“安全生产规范年”活动的重点,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市局已成立全市道路运输系统“打非治违”工作领导小组,吴光福局长为组长,徐日金副局长为副组长,姜剑、陈海斌、黄毅军、吴彦、徐明秋、叶文呈为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稽查安全处。各县(市)运管所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班子,加强对整治工作的指导,全力推动整治工作的顺利开展。

2、突出重点,联合执法。积极依靠当地政府,加大稽查力度,与公安、交警、城管、工商等相关部门联合执法。把“打非治违”工作作为道路运输行政执法的一项重点工作去抓,行政一把手要亲自指挥。要明确重点,落实责任,认真梳理和分析近年来本地区道路运输市场秩序的突出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迅速扭转道路运输市场秩序混乱局面。

3、加强宣传,营造环境。一是统一思想,高度认识“打非治违”工作的重要性;二是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宣传工具,大力宣传“打非治违”工作的内容和政策,及时报道“打非治违”工作过程中的热点、焦点和难点问题。三是对部分平时违章经营较多的业户,要主动上门宣传教育,从而到达整治的目的。

4、强化责任追究,确保行动到位。各县(市)运管所要强化责任考核,对工作不认真、走过场的要通报批评,严令改正;对执行不力的要严格责任追究,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的,要及时移送相关职能部门;对重复发生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或后果严重的企业,要列入行业信用考评和“黑名单”管理,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曝光,接受社会监督。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严肃查处每一起由于非法违法从事道路运输行为导致的安全生产事故,对因非法违法生产行为造成人员伤亡的,要按照处罚上限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四、执法要求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以及交通运输部规章有关规定,加大稽查力度,严厉打击道路运输行业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由于稽查工作涉及面较广,普遍面临着检查难、取证难、处罚难等难处。因此,在整治过程中要坚持“突出重点,抓住要害”,采用集中整治、教育与惩罚相结合原则,“快”、“准”、“狠”地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确保办案的规范性、处罚的正确性。

2.规范执法行为。专项行动中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严禁乱罚款,严禁粗暴执法;遏制有损群众利益的各类违法行为的发生,坚决杜绝公路“三乱”行为。在执行处罚过程中,各县(市)运管所要在法律规定的处罚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执行,防止自由裁量权过大、执法不公的现象发生。

3.规范举报投诉。根据《浙江省道路运输举报制度》和《浙江省96520道路运输举报投诉电话操作规范》的有关规定,电话举报投诉案件统一通过96520受理,做到受理有记录、督办有记录、查处有记录。认真执行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制定的各项监督管理制度,形成外部监督与内部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机制,严格依法办事,严肃查处执法不公、执法不严和徇私枉法等行为。各县(市)运管所必须严格按相关规范操作,坚持“检查、处理、收款”三分离的原则。